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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岗位职责_机电矿长岗位职责

发布时间:2024-09-22 18:03:53源自:http://www.travellingvisa.com作者:仰望免费范文阅读(0)

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职责可以有效地防止因职务重叠而发生的工作扯皮现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制定岗位职责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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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标准

1、具有煤炭院校采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做到持证上岗。

二、工作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报、通知等,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先安全后生产,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分管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主持编制年、季、月生产准备实施计划,确保生产接替,认真组织计划的贯彻实施,按期完成和超额完成准备任务;

3、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协助矿长贯彻执行;

4、配合总工程师研究、落实开拓布置,抓好生产准备的衔接,组织正规循环,不断提高工效,提高单进,对于个别工程,要拿出提高经济效益的选择意见;

5、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断改善安全条件,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对重大安全问题边处理边向矿长汇报,并会同矿长研究处理;

6、分管矿井运输系统管理工作,确保车皮的正常周转,组织开展运输会战和运输质量标准化;

7、负责分管范围内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及安全技能培训工作,针对各岗位工种的工作实际,拿出有针对性、强制性的培训的办法,使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对施工工艺努力做到具体化、细节化、规范化、标准化,达到提高职工安全防患意识的培训效果;

8、组织职工改进和提高掘进工艺、作业方法。采用先进装备,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支持与安全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9、加强管理,搞好增产节约,认真按设计施工,杜绝无效进尺,提高各种材料的回收利用;

10、主持生产准备会议,及时平?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关键性问题和薄弱环节;

11、对分管单位的违章违纪和事故责任者,会同安监科长追查处理;

12、参加矿安全办公会和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抓好生产过程中的煤质管理工作;做好矿长指派的其他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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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督促检查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4、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组织业务部门研究解决“防治水”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编制矿井生产计划时,参加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6、定期主持召开、参加“防治水”安全会议,对“防治水”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布置,分析解决“防治水”事故隐患。

7、参与制定“防治水”技术措施、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8、合理集中生产,合理劳动组织,改善“防治水”条件。

9、在安排组织生产时,要优先考虑“防治水”安全需要,防止“防治水”重特大事故发生。

10、对分管范围内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11、按时参加“防治水”安全会议和“防治水”安全检查。

12、发生“防治水”安全事故时,组织事故抢救指挥,参加事故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13、负责其它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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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描述:

1.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矿山中长期战略规划,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矿山兼并重组或整合政策及规定,及时完成矿山整合工作;

2.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及时组织编制生产经营大纲,完成矿山安全生产经营指标;

3.组织编制公司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工程计划和采掘计划等,按照安全生产的“三同时”原则,做好矿山有关工程计划的组织实施;

4.组织编制及审核矿山成本预算,并督促矿山生产成本管理体系运行,降低生产成本;

5.根据审批通过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拟定矿山新建项目、技术方案等相关方案费用,及时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验收,确保按计划完成;

6.开展矿产板块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引进新的技术及装备,优化矿山开采条件,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高机械化生产效率。

任职要求:

1. 4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先天性、传染性疾病;

2.大专及以上学历,采矿工程相关专业;

3.持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4. 10年以上工作经验,大中型矿山企业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

5.熟悉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掌握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公司运营模式及业务流程;

6.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应变能力,富有责任心及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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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矿长的领导下协肋生产副矿长开展对全矿机电、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矿山机电、机械设备安装方面的规程、规定执行矿集体领导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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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编写机电工作计划对机电工作进行安排布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机电任务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开展机电与机械设备安装基础管理使机电业务科队圆满适应生产的需要。

五、深入一线了解掌握生产建设中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机电队伍的服务情况及时调整和纠正所属范围内工作中的不足。

六、负责监督安装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全矿区水、暖、电路、并组织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生产建设和生活需要。

七、对每个机电工作岗位有权提出调整更换人事的意见负责建立健全所在机电安装工作制度保证机电设备符合煤安标准完好运行。

八、认真做好全矿机电安全工作确保矿井设备及人身安全。

九、参与分管科人员的编制、技术参核和业务管理指导工作。

十、处理好机电工作上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对机电工作按时计量做好计量统计、报表、台账、卡片。熟悉全面业务工作。

十一、向矿长及时汇报工作互通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2、机电副矿长“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一通三防”有关机电设备的到货施工及验收并保证其安全运行。

二、负责组织对矿井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工作消灭电气失爆。

三、负责组织完善保护严防“三把火”。

四、落实责任制消灭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并保证主扇正常运行保证矿井安全供电。

五、协调供电业务部门及时供应通风面所需设备和配件。

六、协助通风部门确保局扇供电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七、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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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矿长的职位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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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 协助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规定。

第4条 协助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裁决正常接续,同时有利于煤矿安全管理。

第5条 协助矿长及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矿井通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8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 9 条 根据采掘低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通防系统做重大调整时,矿长助理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 反风演习时,矿长助理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矿长助理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器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法给予矿长助理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提高、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矿长助理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煤矿通防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矿长助理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矿长助理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为及时组织复查,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十五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低点风量、温度一季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一季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矿长助理受益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专业发生事故的,矿长助理负领导责任。

第27条 在指挥通防系统作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成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决策十五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低点风量、温度一季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一季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矿长助理受益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专业发生事故的,矿长助理负领导责任。

第31条、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协助矿长、总工程师搞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总责。

第32条、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本科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第33条、负责全矿通风、防治瓦斯、瓦斯抽采、防治煤尘、防灭火管理等工作。

第34条、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35条、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协助矿长、总工程师搞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总责。

第36条、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本科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第37条、负责全矿通风、防治瓦斯、瓦斯抽采、防治煤尘、防灭火管理等工作。

第38条、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39条、负责通风仪器、仪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40条、负责组织制定落实矿井反风救灾演习、主扇性能鉴定、停电检修期间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抓好恢复送风、送电时的瓦斯检查工作。

第41条、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依照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本专业达标的疑点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落实。

第42条、负责在矿井生产规模确定后提供准确的矿井通风技术参数,组织核定矿井通风能力,确保矿井风量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43条、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44条、负责参与组织重大“一通三防”事故的抢救、追查处理和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45条、负责对值班当日的各类通风日报表、通风月报表、通风季度报表、各类通风系统图的审校工作。

第46条、协助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衔接,优化、简化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47条、认真执行“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活动,完成地面讲课和井下培训任务,提高包保人员素质。

第48条、完成每月的跟班、带班任务

第49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50条、组织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宣传工作。

第51条、组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外委单位的资质审查、准入许可工作。

第52条、积极推广引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53条、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本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严格实施奖罚制度,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落实。

第54条、负责安全专项投资计划的立项审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55条、按权限组织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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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2、深入现场,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和制止“三违”负责。

3、每月定期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对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负有直接责任。

4、每月定期组织分管范围内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目标。

5、协助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分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6、组织分管范围内职工安全活动,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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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矿有关规定,加强生产调度统一指挥和协调,平衡好各生产部门的生产,按照生产作业计划,随时掌握生产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及时有效的解决。

2、经常深入现场各作业地点,随时了解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并反馈给生产矿长和相关领导,便于正确决策,统一指挥、组织好每天的调度会议,坚持按调度会议上的工作安排,抓好具体平衡、督促、落实工作,严格按照生产管理程序,加强对各类生产单位的考核,树立调度统一指挥的权威性。

3、要熟悉掌握矿井生产各个环节的工艺、布局和设备状况,掌握各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掌握矿井灾害处理及应急预案的内容,掌握矿井供电、供水、排水、通讯、安全监控等系统的布置位置,当生产环节出现问题和灾变,能立即组织处理抢险救灾。

4、加强调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加强责任制的落实,努力提高调度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素质,强化调度指挥失误的责任追究制。

5、根据生产情况及时给调度员布置具体工作和重点协调解决的问题,随时检查调度员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调度报表,台账和各类纪录,做到记录准确、实事求是,能正确反映采、掘、机、运、通和销售的生产状况和平衡关系。

6、加强生产、销售的调控能力,根据产销状态进行合理的生产组织、并积极联系外运车皮,保证装运及时正点。加强煤质管理,督促调度人员经常深入现场调查,及时准确反馈信息。

7、完善调度室自身建设,做好建章建制和明确业务保安制度,加强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和落实,对重点区域加强防范。严格由下至上的班汇制度和临时交办任务的落实汇报制度。严格按事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矿井发生的各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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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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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通防工区的全面工作,对本工区的科、组实施监管,并对其行为负责。

2、负责组织通防工区安全、生产、成本、质量标准化建设指标的分解、督促、考核。

3、负责组织通风工程计划、“一通三防”措施、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实施。

4、负责组织通防工区劳动组织、劳动定额、规章制度、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上报审批。

5、负责通防工区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并做好记录。

6、负责通防工区管辖范围内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7、按时参加各种安全会议,严格贯彻落实矿级会议决议、精神。

8、负责组织通防工区人员的区级培训工作。

9、负责通防工区材料领用的审批、瓦斯报表、测风报表的审核。

10、负责对通防工区班、组长的人事任免的提名。

11、负责通防工区与其它业务部门的协调、沟通。

12、积极参加班前会议。

13、负责完成领导交付的随机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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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矿长的领导下,主管全矿的后勤工作,直接对矿长负责,具体分管办公室、环保科、保卫科及贺昌矿的对外协调工作。

2、负责贺昌矿后勤工作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并监督各相关单位落实实施。

3、负责组织召开后勤保障会议,监督落实会议安排的事项,提高为一线服务的质量与水平。

4、定期对分管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帮助解决。

5、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提高服务质量,搞好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

6、协调好地方关系,维护企业利益,及时向矿长请示汇报。

7、做好领导安排的其他事情。

8、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矿井管理条例》中得规定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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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围绕矿井作业计划组织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综合平衡好矿井安全生产,当好领导的参谋。

2、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变化,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做到指挥生产心中有数,杜绝违章违纪,防止瞎指挥。

3、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要认真听、详细记、记录要有时间、有单位、有姓名、有内容、有安排意见、有处理结果,当班处理不完的问题要向下一班交待清,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条条有记录。

4、对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指示、通知、通报、命令要及时送领导指示,按照领导指示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5、对基层汇报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值班领导及有关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指示迅速组织处理,排除隐患,恢复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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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治地质灾害相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配合矿长贯彻上级有关防治地质灾害方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

3、对分管单位防治地质灾害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制定并实施防治地质灾害管理工作计划,落实防治地质灾害方面管理措施。

4、经常深入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解决和处理防治地质灾害方面的问题,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5、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防治地质灾害方面各项措施、方案的实施。

6、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

7、抓好分管职能部门的防治地质灾害业务保安工作。

8、按照地质灾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9、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雨季“三防”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10、配合总工程师搞好防治地质灾害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实施

矿长岗位职责14

一、矿长是本矿防治煤与瓦斯事故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定、颁发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定瓦斯治理安全生产计划。

三、定期检查、指导防治瓦斯工作,解决瓦斯治理所需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

四、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组织瓦斯治理工作专项检查,并进行分析总结,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平。

六、重视瓦斯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瓦斯治理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七、按规定为职工配备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矿井发生瓦斯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负责抢救指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

矿长岗位职责15

1、在矿长领导下,协助矿长做好矿井通风管理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全矿日常通风管理各项工作。

2、对全矿通风安全一切日常工作负主要责任。

3、配合总工程师制定矿井通风系统的总体规划,根据井下实际制定各工作面配风计划。

4、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班前安全和通风知识学习,定期和不定期组织通风检查。

5、负责审核、检查各区队作业规程中有关通风管理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掌握矿井通风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如巷道的风阻、风量分配、气候条件、瓦斯涌出等情况。

7、严把通风设施质量关,加强通风人员、瓦斯检查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通风管理制度。

8、对破坏通风设施的现象有权作出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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